首页 > 行业新闻 > 规定解读:《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

规定解读:《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1 16:11:12 作者:Administrator 2282
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定规定》开始施行。本次的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顺便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相较于前身《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其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解读
一、住建部职责
职责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远程验收: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
信用评级: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明码标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二、有关单位责任

从业人员承担个人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筑工程分类

其他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特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幼儿园、学校

四、审查材料提交

以前——繁琐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材料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现在——精简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五、框架>细则

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联合验收

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出具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ICP备案:蜀ICP备20013204号 蜀公网安备51072402110043号

Copyright © 2020-2022.滁州科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